《GENIUS Act》規則已定案,穩定幣發行商來得及取得核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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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小時前來源: crypto.news
《GENIUS Act》規則已定案,穩定幣發行商來得及取得核准嗎?

OCC 已將 1 月 18 日定為其穩定幣規則的起始日,但尚未開放申請窗口。其新的豁免指引說明了現有發行人在決定待決期間如何能繼續鑄造,以及該保護在何處終止。

摘要

  • OCC 的 GENIUS Act 最終規則於 2027 年 1 月 18 日生效。
  • 現有發行人可申請豁免,期限自 1 月 18 日起不超過 12 個月。
  • 豁免要求向 OCC 提交一份實質上完整的待決申請。
  • 擬議的每週報告將從 2027 年 1 月 25 日的報告日期開始。
  • OCC 尚未宣布何時開始接受申請或豁免請求。

貨幣監理署在 2027 年 1 月 18 日生效日期前不到三個月,最終確定了其 GENIUS Act 法規。

OCC 的最終規則公告公告設定了日期,並確定了其將監管的發行人。其隨附的豁免指引承認了一個規則本身無法消除的問題:現有企業在該法律開始實施後需要獲得許可才能繼續發行支付穩定幣,而該機構尚未開始接受其申請。

對發行人而言,隨之而來的問題不再僅僅是持有什麼儲備。而是能否在發行限制開始之前,組裝一份申請、使其被接受為實質上完整,並在必要時搭配一份書面豁免。這些是不同的步驟。提交文件並不能使公司獲得許可,而豁免條款的存在並不意味著每個待決申請人都自動獲得一份。

日曆有一個固定的開始和一個未定日期的開放

國會於 2025 年 7 月 18 日頒布了 GENIUS Act。新的聯邦框架通常禁止除獲准的支付穩定幣發行人以外的任何人在美國發行支付穩定幣。OCC 表示,未經授權的發行會受到刑事處罰。在10 月 21 日的最終規則中,該機構將 2027 年 1 月 18 日定為其生效日期,並詳細規定了涵蓋儲備、贖回、風險管理、託管、報告和監督的要求。

10 月 21 日的豁免公告稱,OCC 計劃在管理和預算辦公室批准相關信息收集後不久開始接受申請和豁免請求。它承諾在提交開放時另行公告。公告中沒有出現開放日期。截至 10 月 22 日,該公告與 1 月截止日期之間的間隔仍然未知。

這些文件區分了最終法規與運營許可隊列。發行人現在可以閱讀標準,但不能從其發布推斷聯邦申請已經待決。OCC 對過渡的說明明確承認,一家盡最大努力的公司可能在限制開始時仍在等待決定。GENIUS Act 延遲的規則制定已經讓企業圍繞一個不斷變化的實施日曆進行規劃;最新發布將對生效日期的不確定性替換為對可用申請時間的不確定性。

該機構修訂後的報告說明引入了另一個日期。經 OMB 批准,每週表格將首先適用於 1 月 25 日的報告日期,而季度表格將從 2027 年 3 月 31 日的報告日期開始。這些是報告日期,不是關於許可決定的承諾。它們與 1 月 18 日開始日期的接近程度表明,成功的申請人預計將以多快的速度從批准轉向受監督的披露。

申請人必須請求 OCC 核准的事項

最終規則並非對所有處理數位美元者一體適用、毫無區別的單一許可。它適用於全國性銀行與聯邦儲蓄協會及其子公司、聯邦分行及其子公司、聯邦合格非銀行發行人、OCC 管轄範圍內某些州合格發行人,以及外國支付穩定幣發行人。由 OCC 監管機構所進行的託管有其自身條款。發行人的法律形式決定其遵循的路徑,以及哪個監管機構能對其申請採取行動。

申請人需要說明其將如何發行與贖回其代幣、合格準備金將存放於何處、其系統如何控制財務與營運風險、誰能移動準備金,以及其將如何產出監管報告。最終標準涵蓋支撐穩定幣的業務,而不僅僅是代幣的智慧合約,或僅聲明每個單位以 1 美元為目標。監管機構必須能夠審查相關義務以及負責履行這些義務的機構。

準備金與贖回在文件中佔據不同部分。持有合格資產處理的是支撐問題;可運作的贖回流程處理的是持有人將代幣換回金錢的能力。機構可能描述其資產,卻未充分顯示在壓力期間將如何滿足贖回請求。因此,流動性管理、託管安排與營運控制進入同一項審查,儘管它們回答的是不同問題。

OCC 的十月公告表示,它將監管聯邦合格非銀行發行人與受涵蓋的銀行子公司,並說明某些州合格發行人如何能移入聯邦框架。州合格本身並不使聯邦申請路徑對每一項業務都完全相同。核心區別在於:一家已依適用制度獲得授權的公司,與一家尋求依新聯邦規則獲准發行的公司。客戶可能在兩種代幣上看到相同的美元面額,而發行人的法律義務與監管權限卻不同。

外國發行人面臨額外問題。《GENIUS 法案》限制服務提供者向美國人提供或銷售支付穩定幣,除非發行人獲准或符合該法另行規定的外國發行人條件。代幣在公共區塊鏈上流通並不能移除該分銷限制。發行人與為美國客戶提供服務的交易所負有不同義務,且不能僅憑代幣的國際使用就推定存在合規的外國途徑。

實質完整的申請是取得豁免的門檻

該法第 5(f) 條授予主要聯邦監管機構權力,可自 1 月 18 日起對特定申請人豁免相關要求,最長不超過 12 個月。依 OCC 規則第 15.30(g) 條,向該機構提出實質完整申請且尚待審理的發行人,可以書面請求豁免。符合資格的條件比僅僅已開始申請或公開承諾申請更為精確。

該公告指出兩個法定類別:一家受保存款機構的子公司,其母公司已為其提出尚待審理的申請;以及申請成為聯邦合格支付穩定幣發行人且申請尚待審理的申請人。該機構將其條款描述為涵蓋在 OCC 有實質完整申請尚待審理的發行人。書面請求是在該尚待審理申請之上的第二項行動。豁免屬裁量性質且有時間限制。

這項區別對考慮延遲申報的公司具有重大影響。若申請在相關日期不完整,該指引並不承諾提供實質完整提交的申請人所能獲得的保護。若 OCC 駁回請求,公司不能僅憑提出該請求就將其視為繼續發行的授權。已流通的現有代幣、新發行以及平台對這些代幣的提供是各自獨立的活動;該公告關於豁免的討論主要涉及發行人在核准尚待審理期間繼續營運的能力。

豁免指引並非全面暫停法律。它是一種狹窄的行政機制,旨在避免監管機構審查真實申請期間出現中斷。該機構表示,《GENIUS法案》本身並未包含針對現有支付穩定幣發行人的一般合規實施程序。國會反而在第5(f)條中提供了有限的橋樑。這一差異解釋了為何OCC覺得有必要在發布最終規則當天另行發布一份公告。

待決發行人仍須證明其儲備與控制措施

一份申請可以在未解決所有監管問題的情況下達到實質完整。OCC仍須裁定申請人的儲備、流動性、營運及治理安排是否符合最終規則。豁免針對的是該裁定仍懸而未決的期間,而非申請的實質強度。

該機構的報告方案使持續義務變得可見。其修訂後的表格旨在顯示發行人的財務狀況、支持監管並幫助證明合規。擬議的每週和每季度開始日期緊跟法律的生效日期。獲得某一要求臨時救濟的企業不應假定其獲得所有報告、保障或行為義務的救濟;實際豁免的範圍必須從其條款中解讀。

儲備結構中存在商業張力。支撐代幣的美元資產可能產生收入,而發行人面臨託管、合規、支付和贖回的成本。法規限制發行人僅因持有人持有、使用或保留代幣而向其支付收益。最終規則討論了向關聯方或其他中介機構的付款何時可能構成被禁止的間接發行人報酬,並拒絕為現有安排提供全面安全港。穩定幣獎勵爭議已經產生了來自企業和銀行業利益方的相互競爭的解釋。許可證申請本身並不能解決每一份分銷協議。

OCC的職權範圍也有一個邊界。其公告稱,《銀行保密法》、反洗錢和制裁要求將在與財政部協調的單獨規則制定中處理。因此,審慎監管方案的終局性並不意味著每一個聯邦合規問題都已得到解答。現在設計其控制系統的發行人必須考慮到該仍在進行的規則制定,而不能將提案呈現為已確定的法律。

為何銀行子公司與非銀行機構提交的敘述不同

擁有成熟合規部門的銀行或許能夠利用現有的治理和報告基礎設施,但獲批的銀行並不自動成為獲批的穩定幣發行人。法規設想通過合格子公司和單獨批准進行發行。申請必須指明承擔贖回義務的實際實體、資產所在位置以及誰監督該實體。母公司的聲譽不能替代這些具體細節。

非銀行發行人或許能夠在沒有銀行其餘資產負債表的情況下建立專注的支付業務。它仍必須向OCC展示代幣如何被支撐和贖回,以及該實體將如何承受營運故障。允許非銀行機構進入聯邦體系的規則並不意味著監管機構將技術正常運行時間等同於流動性,也不意味著對每一位使用可識別儲備託管人的申請人給予相同的批准。

較小的銀行和州監管發行人還有另一種考量: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留在適用的州制度下,或進入聯邦監管。OCC的公告涵蓋了法律賦予其監督或執法權力情形下的州合格發行人,並包含過渡程序。確切義務取決於法定類別、規模和所選路徑。聲稱每家穩定幣公司都必須直接向OCC申請的普遍說法抹去了這些區別。

對於持有人而言,這種區別在交易屏幕上不那麼明顯。穩定幣通常顯示相同的1美元目標,並通過相同的錢包和交易所流通。相關法律實體、監管機構和贖回承諾在發行人的披露和批准記錄中比在代幣符號中更容易找到。美國穩定幣監管地圖在OCC最終決定之前列出了聯邦和州兩條軌道;十月的文件使聯邦截止日期變得具體。

過渡豁免的最強理由

OCC 自身的解釋提供了使用其豁免權限的最強理由。如果一家可行的發行人提交了實質完整的申請,但該機構無法在 1 月 18 日之前完成審查,強制停止發行可能會擾亂持有人和市場,而不會揭示申請人的任何不利資訊。該條款允許審查員繼續審查,同時避免僅因行政時程造成的立即中斷。

反向的擔憂同樣具體。過於輕易地授予豁免,可能會留下大量未償付的支付請求,而其背後是監管機構尚未批准的安排。銀行質疑第三方獎勵和某些穩定幣商業模式是否獲得了相對於存款的監管優勢。銀行對穩定幣獎勵的擔憂與申請辯論並行,儘管關於競爭的觀點並不能證明某個特定發行人的儲備不健全。

OCC 的解決方案並未預先批准該行業,也未斷然禁止所有現有公司。它要求有特定的待決申請和特定的豁免請求,並有法定時限。任何個別豁免中的理由和條件都將很重要。公布已授予的豁免或該機構對實質完整申請的處理方式,將顯示這座橋樑被使用的嚴格程度;僅有規則的存在並不能回答這個問題。

對該行業緊迫性的一個實際反對意見是,該法律於 2025 年 7 月頒布,為公司留下了充足的準備時間。然而,準備和提交是不同的事件。10 月的公告明確將提交的開始與 OMB 對申請表的批准掛鉤,並表示隨後將發布公開公告。發行人可能已經準備了數月的儲備政策和控制措施,卻仍無法根據新流程建立待決的 OCC 申請。

最終規則仍留下的未決問題

10 月的發布確定了規則日期,描述了監管框架並提供了獲得臨時救濟的途徑。它沒有披露接受申請的日曆、獲批准發行人的名單、預期豁免請求的數量,或 OCC 將對特定豁免附加的條件。這些遺漏不應以基於普通銀行執照時間表的估計來填補。這是一個新的法定類別,有其自己的表格和程序。

報告模板仍須經 OMB 批准。反洗錢和制裁規則在另一條軌道上。外國發行人的准入取決於簡單國內申請故事之外的條件。獎勵取決於發行人、關聯公司、平台和持有人之間實際的經濟安排。每個未解決的問題都有不同的機構或文件可以解決它。

發行人可以在 1 月 18 日之前申請並獲得許可,在實質完整的申請待決期間獲得有時限的豁免,或不符合任一途徑的資格。這些是程序上的可能性,而非對任何具名代幣的預測。第一個可觀察的步驟是 OCC 宣布申請和豁免請求開放;其 10 月 21 日的指導方針表示,該通知將在 OMB 批准資訊收集後發布。

值得關注的重點

  • 申請開放:OCC 承諾的公告將確立在 1 月 18 日之前的實際準備窗口。
  • OMB 許可:申請資訊收集的批准決定了正式提交何時可以開始。
  • 豁免決定:書面條款將顯示 OCC 對個別申請人暫時中止哪些義務。
  • 1 月 25 日報告:擬議的首份每週報告日期將顯示受監管發行人在多快進入例行披露。
  • 財政部規則制定:一套獨立的反洗錢與制裁方案將處理本最終規則之外的問題。

常見問題

OCC 的 GENIUS 法案規則何時開始?

最終規則於 2027 年 1 月 18 日生效。OCC 於 2026 年 10 月 21 日發布該規則。

發行人現在可以提交 OCC 申請嗎?

截至 10 月 22 日,OCC 尚未宣布申請開放。OCC 表示,提交將在 OMB 批准相關資訊收集並發布另行通知後開始。

待審申請是否自動允許繼續發行?

否。在 OCC 有待審且基本完整的申請的發行人可以請求書面豁免。豁免是一項獨立的監管決定。

豁免可以持續多久?

第 5(f) 條允許自 2027 年 1 月 18 日起不超過 12 個月的豁免。這不是在較晚決定日期之上額外增加的 12 個月。

OCC 依該規則監管哪些公司?

該名單包括符合條件的銀行子公司、聯邦非銀行發行人、某些州合格發行人和外國發行人,以及 OCC 監管銀行的特定活動。

準備金規則是批准的唯一條件嗎?

否。最終規則除準備金資產外,還涉及贖回、風險管理、審計、報告、託管、監管、資本和申請。

反洗錢規則也是最終的嗎?

否。OCC 表示,這些條款和制裁條款將在與財政部協調的獨立規則制定中處理。

批准是否意味著穩定幣持有人賺取利息?

否。法律限制發行人為持有或使用支付穩定幣而支付的收益。涉及獨立平台的安排需要審查其實際條款。此為教育性分析,並非投資建議。